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竞赛组织等工作,净化行业风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研究制定了《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5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建立健全国际象棋行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象棋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及其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国际性国际象棋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赛事的级别和性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制度。赛风赛纪监管应覆盖赛前赛中赛后全过程。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全国性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国际象棋社会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地方国际象棋项目管理单位、各级国际象棋协会、俱乐部、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完善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管理办法,规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国际象棋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地方国际象棋社会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国际象棋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九条 地方国际象棋社会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和本单位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完善赛风赛纪管理措施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承担国家国际象棋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际象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理相应的国家国际象棋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各级注册单位承担所辖注册运动员、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其所管理的运动队日常训练和参与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建立国际象棋赛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七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注重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的;
(三)帮助、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竞赛纪律等有关规定的;
(四)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五)买棋卖棋、行贿受贿、无故退赛、让棋、故意输棋以及人为安排比赛结果等比赛操纵行为,损害中国国际象棋项目形象、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六)干扰比赛、寻衅滋事、闹赛罢赛,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七)违反赛事规程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不遵守比赛和活动礼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赛事、赛区有关规定,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或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与赛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聚众赌博、酗酒的;
(九)在比赛编排、抽签、计算名次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十)发生重大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擅自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未经组委会允许,擅自发布仲裁文书、内容的;
(十三)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一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应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惩处适当。
第二十三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各类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及单位(赛事举办单位、参赛单位、注册单位等)及其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由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处罚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的资格。
因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禁赛1年及以上的人员在禁赛期满后如有进入国家队的,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从严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按照本细则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追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禁赛1年及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象棋比赛的参赛资格。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及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象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代表团组团单位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作出的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关纠纷解决机构提起申诉。相关纠纷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九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国际象棋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实施措施。
第四十二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